供应商须知
上海农商银行(以下简称“我行”)已颁布了新的《上海农商银行供应商管理办法》、《上海农商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》,供应商在采购项目的报名、响应和履约过程中,须严格遵守我行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。
1、须按我行采购工作要求开展报名、响应工作。
2、不得提供虚假材料。
3、在采购过程中不得与我行提出采购需求的部室进行私下协商谈判。
4、不得与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中标、成交。
5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供应商。
6、不得与我行采购人员、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中标、成交。
7、不得向我行采购人员、采购代理机构行贿,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。
8、不得恶意投诉。
9、中标或者成交后,不得无故拒绝签订采购合同。
10、无法定原因,不得拒绝履行合同。
11、不得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走私等非法物品。
12、不得拒绝提供售后服务。
13、在交付验收环节中,不得出现因管理或者质量问题,而导致不能按照合同要求交付验收的情况。
14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不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自行作废或红冲已开具给我行的增值税发票等。
如违反相关条款,将依据我行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相应的处罚。
总务部集采中心
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